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肖鸿军与徐华珍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鸿军,徐华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021民督5号申请人肖鸿军,男。被申请人徐华珍,女。申请人肖鸿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徐华珍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华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肖鸿军借款1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渊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