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诉讼代表人宁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自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敏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策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彭某某因自己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票多、而进项票少,为了少缴税、降低公司成本,在宋某某(已死亡)处购买钢材时,虚开了票面价税金额116,9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日期是2013年11月25日,票号00853119,发票金额99,982.05元,税额16,996.95元。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株洲易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19号)向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已认证抵扣。被告人彭某某以票面价税金额116,979元的10%付给宋某某11,700元开票费。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补缴了税款和罚款。该院认为,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彭某某为了降低公司成本,骗取税款,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要求他人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彭某某到案经过》、株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株洲易天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户籍资料、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田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彭某某为了降低公司成本,骗取税款,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要求他人为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彭某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所在单位(即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降低公司成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株洲市顺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自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敏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