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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梁勇军与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军,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冬永,吴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9-1号申请执行人:梁勇军,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冬永,汉族,淄博市。被执行人:吴利群,汉族,淄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东昊热电���备有限公司、王冬永、吴利群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1541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2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费3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1541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