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国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09号原告林国民,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林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民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已搬迁至漳州市龙文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