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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莲生与被告孙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莲生,孙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丁莲生,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被告孙为好,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原告丁莲生与被告孙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莲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为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莲生诉称:2013年9月18日、2013年10月12日,被告孙为好以店面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95700元,并承诺10日内归还,借款利率为月息2.5%。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经其多次催要均无果。现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孙为好向其归还借款957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孙为好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孙为好向原告丁莲生借款90700元,并向丁莲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丁莲生人民币玖万零柒佰元整¥,本人承诺十天之内归还本承担利息,按月息2.5%计算,如到期不能偿还,承担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二,如有纠纷,由丁莲生指定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进行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另:截止2013年9月18日本人和丁莲生之前所有债务债权已结清”。丁莲生于当日向孙为好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转账90700元,孙为好在借条上注明“今收到丁莲生汇入本人工行卡号62×××51卡号人民币玖万零柒佰元整¥”。2013年10月12日,孙为好又向丁莲生借款5000元,并向丁莲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丁莲生人民币现金伍仟元整,注明:此伍仟元整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孙为好未向丁莲生归还上述借款。审理中,因被告孙为好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孙为好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孙为好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为好向原告丁莲生借款95700元,并出具了借条、收条,该借款属实,孙为好应予归还。故对原告丁莲生要求被告孙为好归还借款9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对于第一笔借款90700元,原告丁莲生和被告孙为好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明显过高,丁莲生可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孙为好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第二笔借款5000元,原告丁莲生和被告孙为好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丁莲生可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孙为好主张利息。故对原告丁莲生要求被告孙为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孙为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为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莲生借款957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90700元为基数的,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的,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丁莲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2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03元,由被告孙为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戎宏来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高艳艳书 记 员  王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