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04号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美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德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韶关市美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德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0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74705590-7。法定代表人罗锦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燕,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美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32492784-9。负责人黄泳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诗雅,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德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2691。委托代理人刘炳城,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平、韶关市美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被告杨德平与韶关市美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华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