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文生、刘同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生,刘同生,路前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1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生,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同生,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路前岳,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申请人张文生与被执行人刘同生、路前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岳执字第0101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路前岳的银行存款37077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前岳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三新支行62×××12账户上的存款1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