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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晓伟与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伟,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73号原告于晓伟,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紫阳路迎新里7-1-203,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908133521。被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701。法定代表人王季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伟诉被告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瑞红审 判 员  张俊敏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