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行监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雷淑芳诉长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一案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芳,长春市规划局,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淑芳,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辰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雷淑芳因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雷淑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寻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