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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雪瑞、胡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雪瑞,胡慧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5号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子凡,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雪瑞,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慧君,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雪瑞、胡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123.1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