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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04号罪犯林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3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某某的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十一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