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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与傅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傅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5号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升。委托代理人:王希、王金昌。被告:傅吉辉。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347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珺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97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买卖不锈钢材料的业务往来。2010年8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傅吉辉尚欠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不锈钢材料款11971元,并由被告傅吉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许美钦不锈钢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1971元,定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嗣后,被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另,许美钦系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北苑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向本院确认其与被告傅吉辉的就本案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8日,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2日将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傅吉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美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9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傅吉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