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雁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93号罪犯陈雁畅,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雁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雁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雁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雁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8月、2015年6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雁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雁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