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平、王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刘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4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被告人刘金平,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漏判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于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刘金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谌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辉、刘金平驾驶长安车至华蓥市溪口镇,采取用撬棍撬防盗门的方式潜入华蓥市溪口镇财政所办公室,撬坏保险柜两个,但未盗窃得财物。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到被告人罗某某家外,被告人刘金平用液压钳夹断防盗窗铁棍,将液压钳交予被告人王辉后,被告人王辉回长安车上等候,被告人刘金平从破坏的防盗窗处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盗走iphone4、iphone4s手机各一部,现金1500余元。嗣后,被告人王辉、刘金平驾驶长安车逃离现场。经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4、iphone4s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70元。被告人王辉、刘金平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华蓥市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鉴(2015)43号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辉、刘金平的供述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刑再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信息详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刘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辉、刘金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辉、刘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刘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三、作案工具撬棍一根、液压钳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志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