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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超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28号罪犯孙超。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2014)慈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孙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竞赛活动获奖励分0.5分,夜间值班员获奖励分2分、优秀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55.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孙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