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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周正根、黄永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根,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批准逮捕,当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永华(曾用名XX生),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批准逮捕,当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赖根,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批准逮捕,当日由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齐迹,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及其辩护人齐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正根因要送其女朋友张水枝到九江市,便邀被告人黄永华、刘赖根一起到九江市盗窃,黄永华、刘赖根二人表示同意。第二天,周正根驾驶自己的赣K×××××号小轿车同黄永华、刘赖根、张水枝一起从新余市来到九江市,后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三人一起在九江市区、湖口县、瑞昌市等地多次盗窃。1、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到达九江县,三人一起下车,来到九江县房管局后教师楼三栋一单元401室宋某家,由周正根负责开锁、望风,黄永华、刘赖根入室盗窃,盗得棕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0余元)、存钱罐一个(内有硬币138.81元)、金耳环一对、银手镯一对、银戒指两个、K-TOUCH手机一部、挂坠一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棕色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1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349元,一对金耳环价值人民币722.4元,一对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64.5元,两个银戒指价值人民币15.4元。2、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来到湖口县,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湖口县双钟镇玻璃模具厂宿舍楼72号五楼张某家中,盗得现金5400元、“xuedilang”布挎包一个、玉质手镯两个、银戒指两个、铜钱一枚。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布挎包价值人民币45元。后三人又来到六楼何某1家中,盗得型号为TPN-I105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红色牡丹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三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满天星香烟六包。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20元,金戒指两枚共价值人民币2760.6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41.4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9.6元,三条软中华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49元,一条红色牡丹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18元,三条和天下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544元,六包黄鹤楼满天星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92元。3、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又来到瑞昌市瑞福小区9栋2单元603室,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周某2家中,盗得现金700元、银手镯三个、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个银手镯共价值人民币421.4元,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760.6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93.9元。后三人又来到303室刘某家中,盗得塑料制品的玩具项链两根。4、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又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天福路16号5栋4单元407室,以同样的方式进入罗某家中,盗得A52J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A1332苹果4手机一部、10克金牌一个、三星盖世2手机一部、珍珠项链三条、袁大头银元两个半、粮票二十一张、玉质龙纹皮带扣一个、男士夹包一个、银项链二条(其中一条挂有银色猴,共14.1克)、李宁牌双肩包一个、网络游戏“天下3”周边产品卷轴画一卷、黄色玉手链一条、玉手镯一对、银戒指一对、竹制经文一卷、耳机、键盘、风扇、鼠标各一个、圆柱形长筒(内装有卡通海报)一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牌价值人民币258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25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25元,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男士夹包价值人民币140元,挂有银色猴的银项链价值人民币98.7元,李宁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60元,一对银戒指价值人民币16.1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正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正根的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永华的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赖根的供述和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齐迹的辩护观点:一、关于盗窃财物的数额:(1)第2起盗窃事实中5400元包括了周正根自己的一千多元钱;(2)和天下香烟两名被害人都某是一条,认定却是三条;(3)宋某家的手机,其自己称是约400元,认定的是1349元。二、被告人刘赖根虽有入户盗窃情节,数额达三万余元,但所盗财物除了少量现金,几乎都如数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刘赖根在本案中不是提起犯意的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相对较小。四、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受人唆使才经不起诱惑,请求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正根因要送其女朋友张水枝到九江市,便邀被告人黄永华、刘赖根一起到九江市盗窃,黄永华、刘赖根二人表示同意。第二天,周正根驾驶自己的赣K×××××号小轿车同黄永华、刘赖根、张水枝一起从新余市来到九江市,后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三人一起在九江市区、湖口县、瑞昌市等地多次盗窃。1、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到达九江县,三人一起下车,来到九江县房管局后教师楼三栋一单元401室宋某家,由周正根负责开锁、望风,黄永华、刘赖根入室盗窃,盗得棕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0余元)、存钱罐一个(内有硬币138.81元)、金耳环一对、银手镯一对、银戒指两个、挂坠一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棕色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10元,一对金耳环价值人民币722.4元,一对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64.5元,两个银戒指价值人民币15.4元。2、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来到湖口县,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湖口县双钟镇玻璃模具厂宿舍楼72号五楼张某家中,盗得现金5400元、“xuedilang”布挎包一个、玉质手镯两个、银戒指两个、铜钱一枚。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布挎包价值人民币45元。后三人又来到六楼何某1家中,盗得型号为TPN-I105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红色牡丹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三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满天星香烟六包。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20元,金戒指两枚共价值人民币2760.6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41.4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9.6元,三条软中华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49元,一条红色牡丹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18元,三条和天下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544元,六包黄鹤楼满天星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92元。3、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又来到瑞昌市瑞福小区9栋2单元603室,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周某2家中,盗得现金700元、银手镯三个、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个银手镯共价值人民币421.4元,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760.6元,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93.9元。后三人又来到303室刘某家中,盗得塑料制品的玩具项链两根。4、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又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天福路16号5栋4单元407室,以同样的方式进入罗某家中,盗得A52J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A1332苹果4手机一部、10克金牌一个、三星盖世2手机一部、珍珠项链三条、袁大头银元两个半、粮票二十一张、玉质龙纹皮带扣一个、男士夹包一个、银项链二条(其中一条挂有银色猴,共14.1克)、李宁牌双肩包一个、网络游戏“天下3”周边产品卷轴画一卷、黄色玉手链一条、玉手镯一对、银戒指一对、竹制经文一卷、耳机、键盘、风扇、鼠标各一个、圆柱形长筒(内装有卡通海报)一个。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牌价值人民币258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25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25元,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男士夹包价值人民币140元,挂有银色猴的银项链价值人民币98.7元,李宁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60元,一对银戒指价值人民币16.1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供述与辩解均证实,2015年5月25日中午十二点左右,周正根开着赣K×××××黑色东风风神小轿车,带上其女朋友张水枝与黄永华、刘赖根一起从新余到九江,张水枝用身份证帮三人在福泰118宾馆开了间房。当天四人来到九江县,周正根、黄永华和刘赖根下车来到一小区后排一个单元的四楼,由周正根开锁后望风,黄永华和刘赖根进到一户人家偷了一个男士棕色手拎包,包里有一匝(100张)崭新面值十元人民币、一个装有大量硬币的存钱罐、一些黄金及一个白色触屏手机。另外,包里还有一些面值百元和五十元的人民币,共八百元整。现金总数为一千八百多元。第二天中午十二点左右,三人商量去湖口作案。到汽车站后打了一部的士,跟司机说去湖口县人民医院,开了大概十分钟左右,看见马路旁有六层楼高的住宅,三人下车,那里附近有个小学。三人来到五楼和六楼,周正根利用技术开锁将两户人家的防盗门打开后下到一楼望风,黄永华、刘赖根再进去偷东西。在五楼偷到了五千四百元现金,还有一个小棕色单肩包;六楼有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用蓝色塑料袋装的香烟(里面大概有十一条的样子,有中华、芙蓉王、和天下香烟),有一些金银首饰,印象中有两个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条金项链,具体记不清楚,但是没有现金。5月27日吃了午饭,三人打车来到瑞昌市,进入带有“华”字的小区一个单元楼,周正根一个人上到顶楼利用开锁工具开锁后下到一楼望风,刘赖根和黄永华就进去偷东西,周正根看到他们背了一个棕色的单肩包下来。在这栋楼的三楼还是四楼,周正根又开了一户人家的门,他们进去偷,在这户人家偷到了一些假的白金饰品。在顶楼偷到的一个棕色单肩包里面有一个金手链、一对金耳环等首饰,好像还有一千元现金(都是十元一扎)。在九江一个小区,整体是呈现黄色的住宅楼,进入其中一个单元,周正根到了四楼还是五楼打开了门后在一楼望风,黄永华、刘赖根两人进去偷,后发现有人来了,就分别跑了。刘赖根背了一个黑色书包,里面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平板电脑、一个白色苹果手机、一些老钱、一些金银首饰、一些字画等、一个黑色男士手包、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另外还有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三人到了宾馆后,把这几天偷的东西都拿了下来并放进车上,下午四五点的样子,三个人开车离开了宾馆,在准备上高速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除了几件衣服和五个手机(黄永华一个黑色诺基亚和白色杂牌手机,周正根一个黑色诺基亚手机和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刘赖根一部苹果6手机)以及周正根身上戴的戒指、项链和部分现金是其自己的,其余都是偷来的。2、被害人宋某、周某1、张某、何某1、何某2、周某2、罗某、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25日至5月28日,上述被害人家中被盗财物若干。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对张某、何某2家中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及拍照的情况。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办案民警在周正根的指引下来到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模具厂72号,指认他们在501、601室盗窃现场。5、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对周正根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周正根上身穿有以白色带黑色斑点长袖衬衫,下身穿有浅灰色休闲裤,脚穿黑色皮鞋,腰间系有一棕色男士皮带;手带一块男士手表,印有citizen字样;手上带有二枚男士金属戒指(一枚为黄色镶有绿色宝石物质,另一枚为银色,印有规则花纹,“名牌24”字样),脖子上带有一条类似玉质项链(项链由绿色类似玉珠和黄色金属圆柱串联一类似玉质观音吊坠)。其从裤子口袋内检查出人民币共四千三百元整。现场对检查出的物品进行扣押。(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对黄永华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上身穿有浅色条纹T恤衬衫,下身穿浅色短裤,腰间系有黑色皮带一根,脚穿灰色运动鞋(印有361字样);手带有一块男士手表,印有“TIANWANG”字样;从裤子口袋内检查出一黑色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共一百六十元整,居民身份证一张(),当票一张(NO:36020032503,盖有新余市花华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对检查出的物品进行扣押。(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对刘赖根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上身赤膊,下身穿有蓝色牛仔裤,腰间系有一条白色腰带,脚穿一双蓝白色休闲鞋;其体表未发现明显外伤;从其裤子口袋内检查出人民币共三百六十四元整,港币一百元整(称该港币是在湖口盗窃所得)。对检查出的物品进行了扣押。(4)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对周正根的赣K×××××小汽车进行了搜查,在驾驶位车门储物盒内发现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号码:139××××2220),手机上有一类似相机的手机外壳。在车辆中央扶手盒内发现现金2000元整(百元面值十八张,二十元面值五张,十元面值十张)。在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个棕色男士背包和一个白色帽子(帽子上有“K.BIRD”字样)。侦查员通过对上述男士背包进行搜查发现包内有两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型号1616,手机号:183××××7946,型号:106,手机号183××××4353)、两个身份证(周正根、刘赖根),驾驶证(周正根)、车辆行驶证(赣K×××××)、士官退役证(周正根)、现金一千元(全部为十元面值)、金牌一个(建行金)、金色手链一条、金色戒指两个、金色项链一条(上有金色挂坠)、金色耳环一对、银色环状饰品一个、银色项链一条、绿色玉佛一个、饰品挂坠一个(四周为绿色,且中间镶有能转动的金色饰品)、XXX纪念牌一个、折叠剪刀两把、棕色男士经典保罗牌手包一个、手包内有使用过的白色棉质手套一副,开锁工具一套(锡纸、锁芯、磁性金属物等工具若干)。在副驾驶工具箱内发现一张新余站至沙河站高速公路收费发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时12分21秒。对车辆后排座的区域进行搜查,在驾驶席座椅后背车底发现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背包内有“恭贺新喜”圆柱形长筒(内有卡通海报若干)、布质卡通画卷一个、耳机一个、电脑键盘一个、风扇一个、鼠标一个、竹制经文卷一个。在驾驶座椅后背兜内发现黄鹤楼满天星牌香烟六包,在驾驶室座椅后背兜内发现一部苹果手机(金色,A1524,IMEI:354439063531885,屏幕有右上至左下的斜形裂纹)和一条珍珠项链(43颗珍珠串成)。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发现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A1332)及一个黑色的手包。通过对黑色手包进行搜查发现内有“时发”字样的塑料盒一个,盒内有珍珠项链两条、银色项链三条、银色戒指一个、银色耳环两个、两颗珍珠和一截银色金属,包内有绿色玉石质手镯两个、黄色玉石质手镯一个、绿色玉石质块状物一个(有龙形图案)、银元两个半、人民币20.39元(新版五元面值纸币1张、两元面值纸币两张、新版一元面值纸币4张、五角面值纸币一张、一角面值纸币13张、老版1元面值4张、老版2分面值纸币一张、老版1分面值纸币7张)、一元面值美元23张、老版一元面值人民币100张、粮票21张(江西省粮票五市斤面值12张、三市金面值3张、壹市斤面值1张、壹市两面值1张,上海粮票贰市两面值2张,全国通用粮票壹市斤面值2张)。在后排左侧车门储物盒内发现一部白色手机(背部有EOOM字样,号码:150××××3329,IMEI:862987010796931)。在后备箱内发现红色布质袋(上有精品座套字样),袋内有一个红色存钱罐,罐内有硬币138.81元,另有一个棕色男士背包(RHINOSLISFC字样)。棕色男士背包内有银色手镯两个、银色戒指八个、绿色挂坠一个、蓝色饰品一个、白色手机一个(“TOUCH”字样,IEMI:863058021062272)。红布质袋内另有一个棕色布质挎包(“xuedilang”字样),包内有硬币59.3元、顺治通宝铜钱1枚、绿色玉质手镯两个、金色戒指两个、银色戒指三个、银色项链一条。红布质袋内有大量硬币共计141元。在后备箱发现“狂欢服饰”塑料袋,袋内套有一个“鸭鸭”字样的纸质手提袋,袋内有香烟十条,其中吉品金圣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牡丹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三条、黄芙蓉王一条。在后备箱发现一个标有“日月岛”字样的布质袋,袋内有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型号:TPN-I105)。另在后备箱发现一个蓝色布质手提公文袋,公文袋内发现现金14.2元、银色手镯五个、金色项链两条、金色手链一条、金属链子两条。还发现一个装有若干衣物的红色大嘴猴旅行箱,箱内有棕色男士手提包一个。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6、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湖价认鉴字(2015)3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棕色手提包价值210元,一对金耳环价值722.4元,一对银手镯价值164.5元,2个银戒指价值15.4元;“xuedilang”布质挎包价值45元;TPN-I105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920元,2枚金戒指价值2760.6元,金项链价值2141.4元,银项链价值19.6元,3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749元,1条红色牡丹香烟价值110元,1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218元,3条和天下香烟价值2544元,6包黄鹤楼满天星香烟价值192元;3个银手镯价值421.4元,金手链价值2760.6元,银项链价值193.9元;10克金牌价值2580元,黑色华硕牌A52J笔记本电脑价值1225元,苹果牌A7432平板电脑价值1625元,白色苹果4A1332手机价值780元,三星盖世2手机价值450元,男士夹包价值140元,挂有银色猴牌的银项链价值98.7元,李宁牌双肩包价值60元,1对银戒指价值16.1元。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162.6元。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1)2015年8月17日、9月14日、9月20日共发还被害人罗某A52J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A1332苹果4手机一部、10克金牌一个、三星盖世2手机一部、珍珠项链三条、袁大头银元两个半、粮票二十一张、玉质龙纹皮带扣一个、男士夹包一个、银项链二条(其中一条挂有银色猴,共14.1克)、李宁牌双肩包一个、网络游戏“天下3”周边产品卷轴画一卷、黄色玉手链一条、玉手镯一对、银戒指一对、竹制经文一卷、耳机一个、电脑键盘一个、风扇一个、鼠标一个、圆柱形长筒(内装有卡通海报)一个。(2)2015年9月15日发还被害人宋某棕色手提包一个、存钱罐一个(内有硬币160余元)、金耳环一对、银手镯一对、银戒指两个、K-TOUCH手机一部、挂坠一个、人民币1000元。(3)2015年10月9日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xuedilang”布挎包一个、玉质手镯两个、银戒指两个、铜钱一枚。(4)2015年9月11日发还被害人何某1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软中华香烟三条、红色牡丹香烟一条、和天下香烟三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黄鹤楼满天星香烟六包。(5)2015年10月12日发还被害人周某2银手镯三个、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一条。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周正根于2011年2月21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于2015年5月2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并依法传唤至湖口县公安局接受讯问。10、人口信息,证实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及其辩护人仅对上述被害人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被盗财物应以起诉书指控的为准,该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根、黄永华、刘赖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物品价值人民币23162.6元,现金共计人民币8038.81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赖根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鉴定的K-TOUCH手机非被害人宋某的被盗手机,因该手机不能与黄永华的白色杂牌手机予以区分,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予以支持,该被鉴定的K-TOUCH不予认定为盗窃赃物。辩护人提出“第2起盗窃事实中5400元包括了周正根自己的一千多元钱”、“和天下香烟两名被害人都某是一条,认定却是三条”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刘赖根虽有入户盗窃情节,数额达三万余元,但所盗财物除了少量现金,几乎都如数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正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办案机关已追回大部分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正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黄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赖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正根的刑期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被告人黄永华、刘赖根的刑期均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传勇审 判 员  曹和林代理审判员  叶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