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袁某广、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袁某广,赵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田某,男。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被告袁某广,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袁某广、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保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