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与魏秋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魏秋安,张建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秋安。第三人张建勇。委托代理人陈宝刚,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秋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新撤回对被告任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风安代理审判员 郭青彩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平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