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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0202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成雄与赵焰平、陈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雄,赵焰平,陈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0202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雄,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大武口区永乐园21-5号。被执行人赵焰平,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月红,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焰平、陈月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13664元(其中执行标的605212元,执行费845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