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金和十六巷3号405房为场地,摆放一台自动麻将机,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每场抽水人民币40元至100元不等,以此牟利。至被查获时为止,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共抽水牟利人民币5000多元。同年11月20日晚,民警在上述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违法人员刘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80元、赌具麻将牌2副、麻将桌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平面图、现场、缴获赌具、赌资的拍照及辨认、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许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