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3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4民初1032号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投资人王某某。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张莲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梦亚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