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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40号原告:鲍某,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吴某,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