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法义与李传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创业职业培训学校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