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传凯与赵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凯,赵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174号原告李传凯。被告赵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凯诉被告赵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传凯承担。审判员 关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