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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志远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邵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底及9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胡某、王某甲(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国际广场大厦的民房内、温州市瓯海区丽岙的民房内、瑞安市塘下镇尖山等地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3-5%的比例从中抽取头薪,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头薪4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获利10000余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赃款计人民币10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胡某、岑某、陈某乙、舒某、翁某、张某甲、雷某、王某乙、张某乙、熊某、郑某、周某、方某等人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暂扣款票据,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