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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61号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与祝丘路交汇东北角嘉益香槟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林建益,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501。负责人杨鑫,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