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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大连中投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盘锦五格自动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投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盘锦五格自动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8号原告:大连中投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50-6-710室。法定代表人:杨传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五格自动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油气委。法定代表人:韩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投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五格自动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大连中投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