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国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负责人:李兴策,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沈星,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储国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储国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储国胜位于岳西县来榜镇黄泥村刘屋组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