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后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国兰。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1960年4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