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国兰。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1960年4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