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铭,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葛冬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蔺和刚,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提供烧结二厂备件,包括单齿辊轴总成2套、单齿辊传动小齿总成2套、蓖板2套,总金额170万元;设备总重为99.2吨,以甲方(原告)实际过磅重量考核,重量允许误差为±3%,超重不加价,低于3%的部分按吨单价双倍扣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付款71万元,被告仅交付蓖板2套和单齿辊轴总成一小部分,且交付的蓖板重量不足,其余备件经原告多次催促并发函催告,至今未交付,由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不履行义务,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部分解除原被告2013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7万元、支付蓖板重量不足扣款293451.4元;3、判令被告赔偿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8461.54元。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名称为单齿辊轴总成、单齿辊传动小齿总成、蓖板,总金额170万元;质量标准;包装标准;合理损耗为设备总重为99.2吨,以甲方实际过磅重量考核,重量允许误差为±3%,超重不加价,低于3%的部分按吨单价双倍扣款;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管辖法院为滦县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货款71万元,被告交付原告蓖板2套,每套27万元,2套蓖板价值共计54万元,每套蓖板重量应为17.5吨,被告交付的蓖板重量实际为24.44吨,每套少供应9.51吨,超过了正负3%,2套蓖板共计应扣款9.51*27/17.5*2=293451.4元,由于被告未给原告开具5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原告造成损失78461.54元。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过磅单、见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原告货物,因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长期不能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部分解除原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7万元、支付蓖板重量不足扣款293451.4元。三、判令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8461.54元。上述判项,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财产保全费3300元,共计7425元,由被告沈阳北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