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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向亮、周曼与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亮,周曼,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43号原告向亮。原告周曼,地址同上,系向亮之妻。被告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茨泉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孟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亮、周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亮、周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亮、周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向亮、周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