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太心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太心,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吕太心。委托代理人范正武,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立。原告吕太心与被告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太心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正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太心诉称,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被告李立曾多次到原告吕太心所经营的蒙丽兰精品男装店赊销男士服装,累计共欠货款人民币60947元。在原告吕太心的多次催要下,被告李立曾于2012年5月4日、2012年7月8日、2013年2月5日分别刷卡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15000元及100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40000元,但至今仍拖欠原告吕太心人民币20947元。故原告吕太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立向原告吕太心支付货款人民币20947元;2、被告李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立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被告李立多次在原告吕太心所经营的蒙丽兰精品男装赊销男士服装,每次进货时均在原告吕太心的供货单上签字认可,该供货单中均已注明被告李立每次进货的数量、金额及累计拖欠金额。原告吕太心共累计向被告李立供货价值人民币95947元的服装,被告李立已累计付款人民币75000元,尚欠原告吕太心货款人民币20947元一直未支付,故原告吕太心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吕太心的陈述、供货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吕太心所提供的供货单予以证实,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吕太心按约向被告李立提供服装,被告李立未及时向原告吕太心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吕太心要求被告李立支付货款人民币20947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太心支付货款人民币20947元。被告李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202元,由被告李立承担(被告李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雄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