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余春等4人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横山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余春,宋殿生,宋殿有,宋子强,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横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45号原告:宋余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原告:宋殿生,男,住所地:同上。原告:宋殿有,男,住所地:同上。原告:宋子强,男,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天志,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司法所退休干部。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横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孙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余春、宋殿生、宋殿有、宋子强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横山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余春、宋殿生、宋殿有、宋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