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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尚文与符志文,黄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文,符志文,黄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76号原告:刘尚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96。委托代理人:梁通、梁万豪,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志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35。被告:黄艳君,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49。原告刘尚文诉被告符志文、黄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文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尚文负担。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林金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