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4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周圣凯、黄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周圣凯,黄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58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王永良。被执行人周圣凯。被执行人黄雄文。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圣凯、黄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雄文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6203.54元、7456.19元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领取执行款29815.73元。被执行人黄雄文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东宝组团1号楼603室(所有权证号:185777,建筑面积:115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另案设定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142.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雄文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黄雄文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设置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