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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长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长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赫章县。系被害人赵某5之妻。被告人姜长军(又名小洪全),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到赫章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孙勇、陈斌,贵州省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毕检公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长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长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勇、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苏军(已判刑)因计划生育问题对计生干部刘某3不满。2004年2月5日,被告人姜长军与王正军、苏正军、赵洪军、苏军(四人均已判刑)、陈鹏(在逃)酒后,苏正军提出要乱一下刘某3家,苏军答应可以。后王正军等人来到朱明乡安甲村新田组熊某家小卖部内喝酒,喝酒时,苏正军、苏军跑到刘某3家打砸,此时,刘某3之妻付某外出回到家,苏正军问刘某3是否在家,并说如果刘某3不在家要把付某杀了。付某害怕便朝赵某2家方向跑,苏军等人即追打付某,追到赵某2家门口时被赵某2制止,随后姜长军赶来扭住正在赵某2家做木工的被害人赵某5的手,王正军等人又继续殴打赵某5致其当日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5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姜长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苏正军、苏军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姜长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姜长军辩称,当时因酒醉记不清了,但自己是后来才到案发现场的,没有参与打砸刘某3家,没有打赵某5也没有拉赵某5的手。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姜长军不是提出犯意的人,地位作用较小;姜长军具有投案情节,如实供述自己在犯罪现场,应属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姜长军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苏军因计划生育问题对计生干部刘某3不满。2004年2月5日,王正军、苏军、苏正军、赵洪军(四人均已判刑)与陈鹏(另案)及被告人姜长军喝酒后,苏正军、苏军提出要“乱”一下刘某3家。后王正军等人来到朱明乡安甲村新田组刘某3家小卖部内喝酒。苏正军、苏军将刘某3家碗柜门打烂,刘某3之妻付某外出回家后,苏正军问付某刘某3是否在家,并说如果刘某3不在家就要把付某杀了。付某害怕便往屋外跑,王正军、苏军、苏正军、赵洪军及被告人姜长军等人即追打付某,追到赵某2家门口时被赵某2制止,付某趁机躲开。之后,被告人姜长军扭住帮赵某2家做木工活的被害人赵某5的手,王正军持板凳打击赵某5的头部并将赵某5打倒在地,被告人姜长军与王正军等人又对赵某5进行殴打。之后又强行进入赵某2家屋内对赵某2家实施打砸,并对赵某2及路过此处的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赵某5被殴打后于当晚死亡,经检验,赵某5系因被他人用钝器损伤头部至颅脑损伤而死亡。庭审中,被告人姜长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所提诉讼请求表示无力赔偿。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㈠书证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04年2月5日18时20分,赫章县朱明乡安甲村支书陈信贵向赫章县朱明乡派出所报案,称苏正军、赵洪军、苏军、王正军等人酒后在安甲村新田组对赵某2、赵某5等人进行打骂,导致赵某5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2月6日对王正军、苏正军、苏军、赵洪军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12时,被告人姜长军到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证实:2004年2月6日12时35分,赫章县公安局对赵某5被伤害致死的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赫章县朱明乡安甲村新田组,中心现场即赵某5被打死现场位于赵某5、赵某2两兄弟住房的东侧,在现场的地上有木棒一截,木匠用的角尺一把,此角尺已断为两截,两物上均沾有血迹;在院坝南侧埂边有包谷草一堆,上有少量血迹。其余地上有木料、木屑及小木凳一条,据称赵某5就是在此做木工活时被人用此木凳打伤头部致死的。赵某2家屋内食物等物品被打翻,窗户被打坏;刘某1家房屋内碗柜等被打翻,现场有打碎的啤酒瓶碎片,房门被踢坏;刘某3家房内碗柜被打坏落于地上。现场提取木凳一条、木质断尺子一把(两半段)。3、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喻某、陈某、何某辨认出拿板凳打被害人赵某5的人是五号王正军;陈某辨认出案发当天参与打赵某5、打烂她家大门、水缸等物,还强迫赵某2承认打伤苏正军的姜长军;喻某辨认出姜长军在案发当天扭住赵某5的手、打烂陈某家水缸大门,打烂陈某家锅碗。4、尸体检验报告及刑事照片证实:死者损伤主要位于头部,右顶部有7.5×1㎝缝合10针纵形创口一个,创口边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创道深达颅骨。局部解剖:头皮下有8×4㎝皮下出血,右侧近颅骨颞部有6×3㎝凹陷性骨折,可见颅内淤血。右嘴角外0.5㎝处有1.8×0.2㎝皮瓣一个。其余部位未见异常损伤。分析说明:⑴根据上述主要损伤分析,死者头部损伤系挫裂创,程度较严重,伤及颅脑而死亡。⑵死者头部挫裂创为7.5×1㎝,创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深达颅骨,颅骨有6×3㎝凹陷性骨折,应为钝器损伤。结论:死者赵某5系被他人用钝器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长军出生于1979年9月6日,犯罪时25岁。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王正军、苏军、赵洪军、苏正军、姜长军赔偿其经济损失。7、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证实:被告人姜长军关押到赫章县看守所时其身体正常,符合收押条件。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苏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苏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犯赵洪军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被告人王正军、苏军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1662元,苏正军赔偿1400元,赵洪军赔偿600元,共计赔偿5324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正军、苏军、苏正军、赵洪军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人苏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人赵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9、朱明乡计生委证明证实:苏军于2004年1月6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苏正军之妻于2000年8月3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0、公安机关说明证实:刘少龙与刘某3为同一人,谭涛与唐某为同一人,姜长军、江长军、杨军、小红全、小洪全系同一人;赵某5尸体已安葬。㈡证人证言1、同案犯王正军证实:2014年2月5日12时许,我与苏正军、苏军、赵洪军、姜长军及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朱明乡安甲村一家小卖部买酒喝,我买了两瓶啤酒,赵洪军买了一件(9瓶),苏正军买了两瓶啤酒,不认识的那人买了两瓶董府酒(白酒,共两斤),共6人平均喝完就一起离开。出了小卖部我和赵洪军说要回家了,其他几个就劝我和赵洪军叫在这儿玩,苏正军就先走了,当时我自己是有点醉了。当我们几个人游到一户人家门口,看见苏正军的头正出血,原先喝酒的这几人就上去问他是谁打的,他跟我们讲是赵某2打的,姜长军就去踢了赵某2两脚,之后赵某2就跑,然后姜长军、苏正军、赵洪军和我四人就去追赵某2,追到一户人家门口,赵某2就跑进这家人家里,姜长军、苏正军和我三个人就进了这家屋里去找赵某2,最后被其他人拉开。我们就到苏正军家,从苏正军家出来,我和赵洪军就到姜长军家吃晚饭,吃完饭之后就睡觉了。追赵某2时,我没有拿东西,其余的几个拿不拿我没有看清楚。我们只打了赵某2一个人,我用脚踢了他的脚两下。被我们打的人听说叫赵某2,在此之前我不认识。2、同案犯苏正军证实:我又名小三全。具体经过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喝酒多了,我只记得我的头上出血,但为何出血不知道。我们在刘某1家闹事的有赵洪军、王正军,其他我记不清了,具体是如何闹事也记不清了。我是否打人我不晓得,我估计我没有打。我模糊记得从刘某1家喝酒出来后又到刘某3家,用脚踢他家门,踢开后进他家屋里,砸烂他家屋里的东西,具体砸烂他家什么东西我记不起来了,我打进他屋里去后的过程也记不得。3、同案犯苏军证实:2004年2月5日早上10时左右,我到院子游玩,遇到苏正军家的妻子就上他家去玩,在他家的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我和苏正军、陈鹏、姜长军、赵洪军、王正军等人在苏正军家吃饭并在该处喝了约九两白酒。吃完饭后一起出去玩,又到方老二家去喝酒,此时约12时许,王正军买了一件(9瓶)啤酒,苏正军买一瓶一斤装的董府白酒,我和陈鹏把酒平分并开始喝的同时,王正军和赵洪军、苏正军、杨军一起与刘某3家媳妇(不认识名字)吵架,然后,方老二的媳妇(不认识名字)跟我讲说:“他家门被他们四人(王正军、赵洪军、苏正军、姜长军)打烂”。我过去看时,门没有烂,之后王正军、赵洪军、苏正军、姜长军他们四人就追刘某3家媳妇到赵某2家,刘某3家的媳妇就不见了。我跟在他们四人后面来到赵某2家路边,赵某2见我喝酒多了就把我拉住叫我快回家,之后我家弟弟苏羽听说我们在下面吵架,苏羽就把我送回家来睡觉了,之后的事不知道。是苏正军打坏刘某1家东西,苏正军、赵洪军、王正军三人追起刘某1家女的打,他们三人还打赵某2、赵某5,没看清楚怎样打。4、同案犯赵洪军证实:2004年农历1月14日,我和王正军到朱明乡安甲王正军家妹夫小洪全(不知学名)家去玩。第二天是正月十五,我和王正军、姜长军去朱明赶场途中,早上在苏正军家吃饭喝酒,后又在安甲下面的一个小卖部里和苏正军、王正军、姜长军、张某、苏军及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买酒喝,喝了两斤白酒和一些啤酒。下午1点多钟,我们从小卖部出来,准备赶场,我和苏正军最后出来,另外的人先出来几分钟,我和苏正军出来时看见苏正军头部出血,从小卖部门口往朱明方向跑,我赶后追起去,追到一家人的门口,看见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睡在这家人的山花边,有一个男人站在门口。苏正军、王正军、苏军、姜长军他们互相一个拉一个的,那个男人就进屋去躲起,小三全用脚踢开大门,我们就全部进屋去,苏正军就靠在那家人的回风炉上,我们叫那家男人背苏正军去看病,那男人就背苏正军去医院,我就到姜长军家去睡觉。苏正军踢门时把门踢烂没有我没注意,睡在山花边的人是被谁打的我也没有看见,我没有参与打人。不知道苏正军的头部为何出血,我赶后去时,地上有一把斧子,那把斧子被我藏在那截树子脚。5、证人张某证实:2004年2月5日那天,我在我岳母家吃早饭后就去喊安甲村中寨组的陈鹏赶场。走到苏正军家又与苏军等五人在苏正军家喝酒,后苏正军又提出去新田组喝酒,到新田的车路上,刚走到中寨的陈家山花边,苏正军说,我们去找刘某3乱一下,刘某3看不起我们中寨的年轻人。苏军回答说,这样去乱刘某3是可以的。姜长军又说,现在我的身份不同,我是计生手术对象,去乱刘某3是不行的,陈鹏说如果去乱刘某3我是不答复的。当时赵洪军、王正军没有说话。后来苏军、苏正军、姜长军和王正军说到刘某3家后,叫王正军用外地话吓一下刘某3。到刘某3的兄弟家,我们七人喝了14瓶啤酒,2瓶白酒,在喝酒的途中,王正军问姜长军在这里可以乱不。姜长军回答说,在这里乱不得。苏正军回答说,在这里乱没有事的。我就对苏正军说:“三勇,乱不得,我是走亲戚的。如果我参加在这里乱,对我岳母的影响不好,怕我岳母有想法”。当时苏正军又回答说,我们不乱,就听你的。在喝酒中因苏军、姜长军、王正军发生争执、辱骂,还打碎啤酒瓶,我看见他们要惹祸就想走,但被赵洪军阻止未走成。后来苏军就站起来说“等老子去看一下刘某3在屋里没有,喊他过来和我们喝酒,摆一下龙门阵。”边说边走出去,回来后又坐在他原来坐的位置上。刘某3家兄弟媳妇背起一个孩子问苏军:“七哥,哪个从我家堂屋里进来”?苏军回答说“是我又怎么样。”刘某3家兄弟媳妇说:“我的门被踢烂了,是谁踢的”?苏军说不知道,刘某3家兄弟媳妇说谁从我家堂屋里进来就是谁踢烂的。王正军说,我们大家去看门,苏军、苏正军、姜长军和王正军、赵洪军就去看门去了。我和陈鹏走到外面陈鹏又转回去,当时刘某3家兄弟媳妇站在外面,我就对她说,他们如果把你家门打烂就快去报案,我就走了。后我和陈鹏在厕所里谈话时姜长军进厕所来,拉住陈鹏和我说“儿喽,你们两个还想跑”?我对姜长军说“舅舅,怕闹出事来。”姜长军回答说,万事由我当,那个杀得起我就来杀我,陈鹏和姜长军又转回去,我趁机离开。走到刘某3家山花边和窗子边,苏正军就跑来拉住我说“张某,你不要走,你走了没有意思,我们转去乱一下刘某3家就走了”,我说:“我不乱,刘某3和我又不认识,没有矛盾”,后我跑到中寨组,在路上看见苏羽和苏正军的父亲苏定昌去苏定华家。我就跑到苏定华家对苏定昌和苏羽说“你们下去把苏正军、苏军等人喊上来,他们在下面喝酒要惹祸,他们已经走刘某3家去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6、证人颜某证实:2004年2月5日17时许,我经过安甲村新田组赵某2家旁边时被一个穿牛仔裤的人无故踢了二下,后来知道这人姓姜。7、证人付某证实:我丈夫叫刘某3。2004年2月5日下午4时许,我回到家,发现有一些人在刘某1家屋里喝酒,进屋后我发现我家碗柜门及另一道房门被打烂了。苏正军问刘某3在家没,我讲没有,苏正军就说刘某3没在家,今天非杀你不可,你站出来给我们杀。我就去闩门,另外有一个人也讲要杀了我,当时我怕了就朝赵某2家方向跑,那些人捡起石头追我,我跑至赵某2家时,赵某2拦住他们,我趁机逃脱。当时认识的有姜长军、苏军、苏正军、陈鹏,其他两个毛姑人我不认识。苏军说刘某3带人去抓他家的计划生育,要把刘某3杀掉。8、证人赵某1证实:2004年2月5日那天下午4时许,我在我哥赵某2家门口,我二哥赵某5帮赵某2家做木工。一会儿,付某被一个人追过来。赵某2就站在路中间拦住那个人说,你们不要乱打一个女的。那个人还捡了一个石头赶后追付某打,后面又有一些人追赶过来。当时赵某5提有一把做木工的斧子,从后面追上来的那些人追到赵某5的身边把赵某5手中的斧子抢了。当时周围的人比较多,我只看见有人拿板凳打在赵某5的头上,就把赵某5打倒下去了。那些人又来纠缠赵某2,当时我很怕不敢看。用板凳打赵某5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我也没有看清楚。9、证人饶某证实:案发当日听说赵某5被打伤就去看,看见苏正军、姜长军、陈鹏、王正军、赵洪军在赵某2家煤炭那里打赵某2,去劝时还被打了两次,他们逼赵某2背苏正军去安龙家医,去了安龙家,赵某2又被打,没看到赵某5被打的过程。10、证人王某、唐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唐某、王某经过安龙家门口时,被苏正军及另外两人拦住,与苏正军一起的那两个人将谭涛手中的酒倒掉,苏正军要王某打唐某一顿被王某拒绝,苏正军示意另两人将王某拉到地里分别打了王某一耳光,王某与唐某寻机逃脱。11、证人武某证实:昨天下午3时许,我和刘某1、赵某5在赵某2家门口的山花边做架子的过程中,看见苏军追着付某跑过来,付某围着赵家房子转了两圈,赵某2去劝苏军,叫他有什么事情好好讲,苏军说:我只有两个姑娘,刘某3(付某的丈夫)带人去把我家抓去办手术,我今天就要把她杀掉。赵某2叫他去找刘某3。正在这时,苏正军和毛姑的两个男人、姜长军、陈鹏等人就追过来了,苏正军的脸上有血。姜长军、陈鹏他们就去打赵某2,付某就跑了,苏军就捡起石头去追。其他人就去打赵某5,赵某5当时正在做架架,我看见姜长军扭住赵某5的手,有个人提起板凳打在赵某5的头上,赵某5当时就倒在地上,后来一帮人就按上去打,具体怎么打我没看清楚。用板凳打赵某5的那个人当时我只看见他的背影。12、证人刘某1证实:昨天下午三点过,姜长军、苏正军、苏军、陈鹏和另外两个男子(结构乡人,不知道名字)从我家那边追付某过赵某2家。苏军说刘某3带计生办的去把他家抓去结扎,苏军要把刘某3家杀掉。赵某2就上前劝苏军,如果是计生办的就与付某无关,你们要找就找刘某3,姜长军上来抓起赵某2就打。后来付某跑掉,那几个人就去打赵某5。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赵某5,我只看见苏军、姜长军和那两个男子上前去打赵某5,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只看见赵某5被打躺在地上,赵某5被苏正军打几下后被他们拉住。我看见赵某5被打倒在地上,就和武某、赵某4、李某将赵某5拉进其屋里。武某被陈鹏和姜长军两个扭倒一只手打,我把他们三个拉开,拉开后我回家,以后的事不知道。13、证人熊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时许,苏正军、苏军、姜长军、陈鹏、张某等七人在我家喝酒时,苏正军说他要找刘某3的麻烦,且喝酒过程中,有人陆续去打烂刘某3家里东西,我家窗门也连带被打坏,后来他们从我家走了,追付某时约为3点钟。14、证人喻某证实:昨天下午3点多钟,我看见在赵某2家厂坝头,姜长军先扭住赵某5,毛姑的一个小伙抓起一条小板凳朝赵某5打去,他们一大帮(我认不得名字)人就按起去打,具体这一板凳打在赵某5的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拿小板凳打的这个人我认得出来的。15、证人赵某2证实:2004年2月5日16时许我赶场回到家,付某从她家那边跑到我家来。当时苏军拿起一棵门闩追付某,付某的脸色都变了。我看见事情不妙就跑到路中间拦住苏军问是怎么回事。苏军回答说,刘某3带起乡计生办到我家来抓计划生育,我家只有两个女娃儿,日她妈的老子要把她打掉。我就回答说你应该去找刘某3,一个妇道人家不是她带去抓计生的,由于苏军和我一个拉住一个,付某就跑脱了。接着,苏正军、姜长军其他人陆续追赶后来,苏正军的头部有血,刚跑到我堆煤炭那里就倒在煤炭上。此时现场上比较乱,窜的人比较多。我看见苏正军倒扑在赵某5的身上,我被陈某强行拉回去不让出来。姜长军就把我家窗子玻璃打碎,那些人又从大门打进屋里,姜长军把我家桌子上的碗、锅、筷等全部打烂了,苏正军睡在我家屋里地上装死。后苏正军的父亲苏勇昌到我家来拉苏正军等人,但拉不住,苏勇昌假装说,既然赵某2打倒你,我打赵某2给你们赔礼,就假装打了两下,后来还是劝不走。后经绕元芝劝说,苏正军、姜长军另一个人就出去了。陈鹏和另一个人又进我家屋里对我说:“苏正军的头部是不是你打的”,我回答说,不是我打的,今天我一指头都没有夺那个。后来我被他们打,并逼我背苏正军去上药。同时,姜长军和毛姑来的较瘦的那个人还打一个赶场过路的人,那人害怕后就从坎子上跳下去从地里跑了。我把苏正军背到半路放下来,苏正军装了一支烟给我说,赵哥我对不起你,就自己走到苏静家门口,在那里我又被他们打,赶场过路的王二还被他们打了两耳光,踢了两脚,王二就跑了。赵某5是怎样被打死的没有注意,我只看见围在我弟兄赵某5身边的人比较多,只看见板凳落在赵某5的头上,赵某5当时坐在一条小板凳上低着头帮我做木工。16、证人陈某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3时许,我在家门口看见苏军和两个人从刘某3家那边追起付某下来,有三个人从后面追下来,赵某2就去劝,并问为什么事,苏军说,刘某3带计生干部去抓他,他家只是两个姑娘。姜长军扭住赵某5的两只手,姜长军的舅子王正军在地上捡起一条小板凳打在赵某5的头部上,当时打出血,并倒在地上,血洒在地上。接着其他人围上去我就没看清楚了,他们只是乱并说把他干掉。我看见情况不好就把赵某2拉进屋并叫他不要劝了,赵某5也被抬进屋里,姜长军一拳打在我家窗子上,玻璃都被打烂,又踢坏门进入我家屋里把我家吃的东西,连桌子全部踢翻在地上。我家和赵某5家是一屋两头坐,赵某5家窗子也被打烂,姜长军和王正军说苏正军是赵某2打伤的,要叫赵某2背去治,强行把苏正军放在赵某2的背上背到安龙家请安龙上药,安没在家,姜长军、陈鹏、王正军、苏正军四个都要打赵某2,赵就跑在安龙家屋里,陈鹏、姜长军、王正军又追进去,我就去找村支书陈信贵反映,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赵某2没有打伤苏正军,苏正军的头部上的伤是谁打的不知道,他从上面跑下来时就受伤的。17、证人赵某3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我干活时看见付某被苏军追,付某跑躲在我家包谷草头,苏军叫我把付某交出来,我说没有在,苏军说找到付某要打她半条命,付某到处躲,最后在我家坐到晚上才回家去。苏军当天还打烂我家门。18、证人赵某4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我听见赵某5家门口闹哄哄的就下去看,看见赵某5倒在地上,有三个人围住赵某2,刘某1在边上提起一把斧子发呆,围住赵某2、赵某5的六人中,其中一人骂我老狗日的,下来,连你都干掉,具体谁说的我不认识,围住赵某5的三人还用脚踢赵某5、赵某2并用手打。我怕刘某1的斧头被那六人抢去就把刘的斧头拿掉,又到安龙家打电话报案。刘某1是帮赵某2家做木工。19、证人何某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3点多钟,听到外面闹,我出去看,付某跑在半边去了,我舅赵某2拦倒几个人劝,说啥子事好好地讲,有一人说他家两个姑娘,刘某3带人去抓他家结扎,赵某2说那你们要找就找刘某3,找他女的不起作用。这时从刘某3家那边又跑过来一些人,有个人的头上在流血,赵某2在劝的时候,有一个人扭着赵某5的手,另外一个人从地上抓起一条小板凳朝赵某5的头上打下去,就将赵某5打倒在地上,小板凳丢在什么地方我没看清楚,其他人又按起去用手和脚打赵某5。我就喊李某说赵某5被打倒在地上了,李某跑出去用身子挡住赵某5才没有继续被打,她才将赵某5扶进屋去。后来听说扭手的叫姜正军,提小板凳的叫王正军。李某将赵某5扶进屋去后,那些人又去纠缠武某,武某挣脱跑掉后,那些人追进赵某2家屋头去打门、打窗子,又逼赵某2背起头上流血的那个人去安龙家,他们就陆续下去了。20、证人李某证实:案发当日,赵某5被打倒时我把他扶进屋,赵某2被打架的人缠住4、5小时走脱后才请医生救治,2月6日凌晨赵某5就死了。21、证人刘某2证实:案发当日看见一帮人拉住赵某2推来推去,我上前劝还被姜长军骂,我怕了就去安顿被打伤的赵某5,认识闹架的姜长军、苏正军,没看见赵某5被打过程。22、证人苏某证实:案发当日,王正军等六人在苏正军家喝完酒之后,又到刘某1家去买酒喝,不知何事,苏正军与刘某3媳妇闹起来,到刘某3家打砸,苏正军追打刘某3媳妇,其他人也跟在苏正军后面追,在赵某2家,看见王正军打赵某2,其他路过的人都被打了,听说他们是用板凳打赵某5的。23、证人成某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安甲村村计生专干刘某3跑来我家说安甲村中寨组的人在新店组闹事并打伤人,喊我到现场去看看并劝阻。我与刘某3一同赶去现场,刘某3因为怕那些人到新田组安龙家那儿就不见了,我来到距安龙家十多米远的地方遇到赵某2、苏正军、陈某,苏正军脸上全是血,我就对他们三个说:赶快带苏正军看一下,等调查之后再处理。赵某2对我说:我不知道苏正军被打,但他硬叫我带他来看,我惹不起他们只好来了。之后我到刘某1家,看到火房里堆着一大堆啤酒碎瓶子,门上有许多泥巴脚印,碗柜也被推翻在地;到赵某2家,看见火房里到处是零乱的东西铺在地上,有煮肉的锅是碎的,还有猪脚扔在地上,一些断在地上,赵某2家周围有血。赶到赵某2家老房子里,看见他家爸妈、赵某5的妻子、赵明芬及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哭的哭、喊的喊地把赵某5扶坐在板凳上,我听赵某3说:刘某3家妻子付某因为害怕躲在他家楼上,我又折回安龙家,看见王正军、苏正军、陈鹏、姜长军围住赵某2打,我就上去劝,去拉他们(王正军),王正军一把推开我并继续打赵某2,一脚踢在赵某2的腿上,一拳打在苏某的头上,劝不开,我就说打个电话到政府和派出所去,安顺华家母亲叫我别走开,否则赵某2还要被打,还有当时他们要带苏正军去安龙家看伤上药,安龙家母亲看见他们进哪家就砸哪家的东西,因为害怕他们就把门关起,我说要组织下来解决,他们听见后没怎么狂并走了,我便在那等派出所的人。24、证人刘某3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我赶集回家在赵某2家门口遇见他父亲知道事情后就去通知陈信贵,路上,我看见苏正军等人准备去安龙家,我便绕过他们回家。看见家里乱七八糟,随后我又出去躲他们,一直没遇见他们。2003年2月,苏正军、陈鹏、姜长军三人在我家喝酒,姜长军借酒发疯要和我动手被陈鹏等人劝走,但姜长军走时说我不服气,要回来把刘某3破废掉。另外,我听说苏军因被结扎之事怀疑是我“报点”,所以报复我。25、证人文某证实:2004年2月5日下午5时许,我经过赵某2家门口,赵某2家媳妇叫我去劝王正军等六人不要打赵某2,我说我这么大年纪怕他们。当时我也不敢进去看,我听他们要把苏正军带去上药,我便急忙回家叫安龙躲起来,儿媳妇陇仲英在家把门关起,看见赵某2把苏正军扶下来,我便站在门外。王正军等来到安龙家,看见门关起便要去踢门,被我站在门边拦住,王正军便封住赵某2的衣领一脚一脚地踢,赵某2可怜也不敢还手,但我也怕不敢去劝,便示意赵某2跑,但跑了几次都被抓住,抓回来之后,又被王正军打,最后赵某2跑到我家也被他们从我家抓出来。我叫他们不要在我家闹,当时我全身发抖,我说我这份年纪了正想找个大儿子,王正军没有睬我抓住赵某2又是几脚,把赵某2抓到安龙家门外,赵某2叫苏军家母亲去跟苏正军们讲,说拿50元钱给他做医药费,不要再打他了,但拿钱给他们也没有要,好像是嫌钱少,最后中寨组的来一大帮人就把苏正军他们拉上去了。26、证人陇仲英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我看见赵某2扶着苏正军,旁边跟着赵洪军、姜长军、陈鹏,我婆婆知道他们来上药就叫安龙躲起来不要见他们的面,赵某2的父亲和我躲在家里。后来打开门时看见赵某2被王正军打,他们闹了好久才离开。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长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我与王正军、赵洪军一起去刘某1家小卖部买烟,走到苏正军家门口,苏正军喊在他家玩并在他家喝了一斤酒。后陈鹏、苏军先后来到苏正军家参与喝酒,喝了4斤酒后我们6人又去刘某1家买酒喝。在刘某1家买了一斤酒,大家转着喝。苏正军不知去了哪里,下午3时许苏正军从刘某3家跑出来,边跑边说他被刘某3家媳妇打,然后看见他往赵某5家那个方向跑去。王正军、苏军、赵洪军就跟着苏正军追去,他们跑出去有一二百米的距离,陈鹏和我才起来小跑跟着他们去,到赵某2家门口时,就看见王正军、苏正军、苏军、赵洪军他们四个在那里疯。苏正军就一直讲他的头被刘某3家媳妇打伤,要去赵家找刘某3家媳妇,另外三个人也说要去找人,看他们那样,赵某5、赵某2两家的媳妇就去劝,赵某2去劝,他们又要打赵某2,赵某2就跑了,王正军还去把赵某2家窗子玻璃打烂,我去劝王正军还被他踢了一脚。因为王正军是我的妻舅,故我一直在劝他,陈鹏也参加劝其他人。想着把赵某2喊回来跟王正军、苏军、苏正军、赵洪军四人讲清楚,看到苏正军头上有伤,赵某2就说拿50元钱给苏正军去上药,苏正军不要,最后他们无趣就走了。赵某5家妈和他妻子说“你们走了,我家赵某5被你们打了,一个鸡蛋都吃不了”,我对赵某5家妈说“等他们明天酒醒才来说”,之后王正军、赵洪军到我家住,第二天听说赵某5死了。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庭审中出示了其身份证明供法庭质证,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并能形成列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姜长军所提其未扭被害人赵某5的手,未打赵某5及其未参与打砸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赵某2、陈某、刘某2、陇仲英证实案发时,姜长军在案发现场,赵某2、陈某证实姜长军砸他家玻璃窗,进入赵某2屋内打砸;同案犯苏军证实姜长军伙同苏正军等人追到赵某2家,同案犯赵洪军证实有一个男人躺在地下,姜长军、苏正军等上前踢赵某2家的门,还听到玻璃窗碎的声音,同案犯苏军、赵洪军的供述与赵某2等人证言吻合,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姜长军在案发现场;目击证人武某、陈某、喻某直接证实姜长军扭住赵某5的手,王正军提板凳打在赵某2的头上,后来一帮人就按上去打;证人何某证实看见上述情况,后来听说扭住赵某5的手的人是姜长军,提板凳的是王正军;刘某1证实苏军、姜长军、武某、毛姑的两男子打过赵某5;刘某2证实认识闹架的有姜长军、苏正军。综上,可以认定案发时,姜长军扭住赵某5的手,王正军提板凳打击赵某5头部,故对被告人姜长军的辩解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长军为从犯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所提被告人姜长军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姜长军虽于案发后自动投案,但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使在庭审中,诸多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姜长军扭住被害人赵某5的手,王正军持板凳打击赵某5头部,但其依然否认其实施了该行为,故不能认定自首,但对其投案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长军与同案犯王正军、苏军、苏正军、赵洪军挟嫌报复,酒后滋事,共同将无辜的被害人赵某5伤害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长军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扭住被害人赵某5的手,致同案犯王正军顺利得以实施对赵某5的致命伤害行为,其与王正军等人形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长军虽于案发后自动投案,但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自首,对其投案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姜长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损失,被告人姜长军应予赔偿,由本院根据实际赔偿和适当赔偿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判决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姜长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梅审 判 员  刘崇高代理审判员  王明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开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