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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祥义与金文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义,金文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57号原告:陈祥义,打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文传,个体经商。原告陈祥义诉被告金文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昌青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义及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文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祥义诉称:金文传从事个体米厂经营者,2014年9月7日,其出售三车稻谷给金文传,价款合计17464元。金文传未能支付,其一直向金文传催要货款,金文传于2015年7月13日在全椒县十字镇司法所调解时向其出具欠条,且承诺三个月后还清全部欠款。但金文传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稻谷货款174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金文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金文传从事个体米厂经营。2014年9月7日,陈祥义出售稻谷给金文传,该笔稻谷总价款为17464元,金文传一直未付该笔款项。后陈祥义一直向金文传索要该笔货款,金文传于2015年7月13日在全椒县十字镇司法所调解时向陈祥义出具欠条,且在欠条上书面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全部欠款。金文传到期未付,故陈祥义起诉到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祥义当庭陈述,及陈祥义提供的被告金文传签字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祥义与金文传因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祥义依约履行了卖方义务,金文传经陈祥义多次催要稻谷款至今未付,其应承担履行支付稻谷款的义务。陈祥义所诉有金文传出具欠条在卷佐证,故对陈祥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文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文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陈祥义稻谷款17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金文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