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陈曾龙、张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陈曾龙,张俏,吕桂龙,福建嘉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84-1号原告陈丽华,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曾龙,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俏,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吕桂龙,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嘉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22100033771。法定代表人陈曾明。在本院审理原告陈丽华与被告陈曾龙、张俏、吕桂龙、福建嘉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曾龙、张俏、吕桂龙、福建嘉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9595元的财产。原告提供案外人陈雄所有的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江滨广场4#写字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曾龙、张俏、吕桂龙、福建嘉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9595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雄所有的座落于福清市融城镇江滨广场4#写字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