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10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中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高靖华,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中国国籍,。被告董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中国国籍,。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俏梅、代理审判员孙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靖华、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董某于2005年1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儿董佩瑶(2000年9月29日出生)归被告董某抚养,原告高某某每月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现因原告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董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董某于2005年1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儿董佩瑶(2000年9月29日出生)归被告董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现原告以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离婚证及协议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原告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董佩瑶,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故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女孩董佩瑶(2000年9月29日出生)归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董某不付抚养费。二、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进审判员 卜静审判员徐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小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