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华梦权,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8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戎飞舟。委托代理人:张味味。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代表人:华梦军,该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096619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天明,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1001661X被告:华天明。被告: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代表人:华梦权,该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2216632被告:华梦权。被告: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01096619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华梦军。被告:华英儿。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银行)为与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以下简称利丰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进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以下简称天东厂)、华梦权、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30日,被告利丰厂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11月6日作出(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利丰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利丰厂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浙甬辖终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利丰厂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8-2号民事裁定书,��定查封了被告同进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车辆、被告天东厂名下的房屋、被告赛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告华天明、华梦军各自名下的车辆。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味味、李晓杰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以八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判令:1.被告利丰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136661.13元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利息13666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复利;2.被告利丰厂立即归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883771.64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45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70921.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98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32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3.原告有权以被告利丰厂提供的抵押物在82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同进公司、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在最高额87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华梦军、华英儿在最高额96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被告利丰厂、同进公司、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被告利丰厂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原告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与被告利丰厂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8210000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抵押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同日,原告取得编号为13-35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厂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1份,约定被告利丰厂向原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00张,合计金额8000000元,原告同意承兑编号为临商慈银承兑字第140402038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所列商业汇票,被告利丰厂提供4000000元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被告利丰厂不能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付票款的,原告可以保证金优先清偿票款不足部分,原告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被告利丰厂逾期贷款,并按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于上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签订当日按约承兑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5月21日。同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慈溪市城关漂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公司)、华天明签订编号为临商慈银高保字第140402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签订编号为临商慈银高保字第140402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华梦军、华英儿签订编号为临商慈银高保字第140402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城关公司、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为原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与被告利丰厂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及上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城关公���、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8700000元,被告华梦军、华英儿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9600000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同上述抵押范围,主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原告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利丰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利丰厂向原告借款3250000元,用途为购买涤纶丝,借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年利率7.28%,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付息日均为每月20日,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对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按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按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原告按约发放借款。被告利丰厂借款后于2015年1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起的相应利息,其中截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136661.13元(已扣除2015年6月21日支付的利息0.65元)。2015年5月21日、22日、26日、27日、28日29日、6月2日、4日、8日、9日、10日、17日、25日、7月7日、8月4日、11日,原告按约向持票人支付了上述100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共计80000000元,扣除被告利丰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后,原告垫付票款共计3943771.64元。2015年8月5日,被告利丰厂归还原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60000元。被告利丰厂尚欠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883771.64元。其余被告未履行担保之责。另查明,2015年4月17日,城关公司变更名称为同进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帐户明细查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垫款成功清单》、《银行承兑汇票》、《记账凭证》、《托收凭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关于借款,被告利丰厂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原告为被告利丰厂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被告利丰厂未按约归还原告垫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垫付款、支付逾期利息���违约责任。被告利丰厂为涉案债务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对登记编号为13-35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同进公司、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应按约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利丰厂为被告华梦军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被告华梦军应对被告利丰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同进公司、华天明、天东厂、华梦权、赛源公司、华英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利丰厂追偿。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3883771.64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45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70921.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98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32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返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3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136661.13元及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利息13666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复利;三、如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提供的登记编号为13-35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华梦权、慈溪市赛源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的债务在8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追偿;五、被告华英儿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的债务在9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追偿;六、被告华梦军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16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6642元,由被告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慈溪市同进布业有限公司、华天明、慈溪市天东梦权小型预制件厂、华梦权、慈溪市���源服饰有限公司、华梦军、华英儿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徐丹云人民陪审员 茅国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抵押财产清单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TSGE81-12路割圈绒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5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机身编号1至52双辊烫光机(型号规格SME472G-2200)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箱式变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1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双辊烫光机(型号规格SME472H-2200)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1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刷毛机(型号规格SME481-2200)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5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双辊烫光机(型号规格SME472G-2200)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上浆热定型机(型号规格FTR-4(7节))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1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刷毛机(型号规格SME481E-2200)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TSGE85型30英寸割圈绒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8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TSGE81-26英寸割圈绒机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2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内加弹机(型号规格日本33H)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2台、旧、使用中、现在于慈溪市利丰针织品厂��、机身编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