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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玲娟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特19号申请人王(兼董法定代理人),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董1,男,193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李,女,193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董,女,2000年9月21日出生,首师大二附中学生。身份证号:王、董1、李、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登记在董跃名下,位于海淀区增光路景王坟1809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2350**号)的房产,由王、董继承所有,各占二分之一。2、如遇国家开征遗产税,则所征税款额将由董承担。3、王、董、李、董1就董2名下的遗产再无其他争议。2015年12月23日,王、董1、李、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王、董1、李、董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董1、李、董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张 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