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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与崔德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崔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2号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法定代表人:薛宪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光伟,该单位信贷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崔德祥,男,住辉南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崔德祥在其银行贷款逾期未偿还,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崔德祥所有的玉米50000.00斤,保全金额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崔德祥所有的玉米50000.00斤,保全金额40000.00元,在本院查封期间,权利人对被扣押的玉米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和限制所有权的行为,如出卖,将出卖款40000.00元交本院提存。二、将辉南县朝阳镇兴工组六委五组胡亚坤所有的面积为91.14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利国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