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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58号原告卢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1日。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25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卢某某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