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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孟性玉与陈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性玉,陈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孟性玉。被告:陈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咸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性玉与被告陈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性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性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性玉承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