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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宗魁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578号原告王宗魁委托代理人孙丽君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显宇委托代理人胡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魁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