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明伟与黄浩、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伟,黄浩,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何明伟,男,1948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浩,男,1983年12月28日生。被告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诗仙,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原告何明伟与被告黄浩、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黄浩驾驶被告桐柏县通达共同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中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10KM+900M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何明伟驾驶的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何明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桐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7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胸外伤、心肺功能减低,伤残等级为九级。对此鉴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2月14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何明伟的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的九级伤残可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对本次事故受伤来说基本上是合理的。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719.84元。另查明,被告黄浩为原告何明伟垫付医疗费用18800元。事故车辆以被告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明伟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黄浩为原告何明伟垫付的医疗费用188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黄浩,下余81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何明伟)。被告黄浩、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78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178元,由被告黄浩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代理审判员 刘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