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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海新、许长录、马玉莲、贾德勋、贾德辉与魏军堂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新,许长录,马玉莲,贾德勋,贾德辉,魏军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贾海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许长录,男,汉族,生于1943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马玉莲,女,汉族,生于1947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贾德勋,男,汉族,生于1999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贾德辉,男,汉族,生于2005年8月3日。被执行人魏军堂,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贾海新、许长录、马玉莲、贾德勋、贾德辉与被执行人魏军堂交通肇事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乐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军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军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401460.8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军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军堂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军堂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执行人魏军堂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婧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