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程旭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旭翔,陈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旭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民。上诉人程旭翔为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程旭翔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旭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9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