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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琼与廖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廖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琼,农民。被告廖群珍,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居民。原告李琼与被告廖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庆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归出庭担任记录。原告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群珍及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 判 员  廖庆华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