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斌与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飞,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斌,岳阳市中心血站员工。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飞因与被上诉人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光,被上诉人吴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回上诉人周飞。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汝情 搜索“”